按照该框架的要求,为了适应三网融合的趋势,英国于2003年颁布了新的《英国通信法》。该法一个重要内容就是成立英国通信办公室(The Office of Communications,OF-COM)这个融合的通信管制机构。OFCOM由原先的五家管制机构(电信管制局OFTEL、独立电视委员会ITC、广播标准委员会BSC、无线管制局RA和无线通信局RCA)整合而成,统一对电信、广播、电视、无线电业务进行监管。依据2003年《英国通信法》,OF-COM的特定责任包括六个方面:(a)确保电磁频谱能得到优化利用;(b)确保丰富的电子通信业务包括高速数据业务,能够覆盖英国全国;(c)确保能够提供高质量、大范围的丰富的电视和无线电业务;(d)维持大多数广播业务的正常服务;(e)对用户进行充分的保护,避免其受到攻击性或者伤害性物质的影响;(f)对用户进行充分的保护,避免其受到不公正待遇或者隐私受到侵害。OFCOM的成立,大大减少了管制机构之间的协商和协调工作,提高了工作效率,加快了问题处理的速度,缩短了解决纠纷的时间,尤其是加快了有关融合方面的政策性问题的处理速度。
欧盟已经形成了一个包括互联网领域在内的统一的电子通信法律框架,欧盟委员会除解决互联网发展带来的一些问题外,还大力促进互联网产业的发展。例如在对互联网内容监管方面,欧盟委员会于2005年12月提出对《电视无国界指令》(Television without frontiers directive,TVWF指令)进行修改的建议草案,改名为《视听媒体业务指令》(Audiovisual Media Service Directive)。通过修改指令,使新的指令可以覆盖所有的媒体内容领域,包括电信、广播、互联网的内容。新指令将视听业务分为“线型业务”和“非线型业务”。线型业务是指向传统电视、互联网、手机等终端定时按照节目单传送的业务(pushservice)。非线型业务是指按照用户的订制需求传送的内容,例如定制的电影或者新闻业务(pullservice)。目前的电视广播规则应当符合融合需求,以更为灵活的方式适用于线型业务。而对于非线型业务,则应适用于基于未成年人保护、反对种族主义等基本管制规则。新指令增加了第3条款:成员国应当在其管辖范围之内,对视听媒体服务采取措施,以防止其对未成年造成身心伤害。对于这种措施的性质,委员会做了进一步的规定:措施并非一种禁止令,而应当采取保护性的手段(例如过滤器),以防止未成年人获得有害内容。
监管经费市场化、有保障化。为了加强监管机构的独立性,保证监管效率,很多国家采用立法的形式保障独立监管机构的经费来源,如欧盟各国几乎都在其电信法中规定了监管经费的来源,多数来源于被监管的对象——各大电信运营商,如按照美国《1993综合性预算协调法案》(The Omnibus Budget Reconciliation Act of 1993)规定,FCC每年可以收取并保留监管费,用以弥补FCC在政策执行、政策法规制定、用户信息服务和国际事务方面的日常支出。收费对象是持有业务经营牌照的运营商。此外,德国在2004年《通信法》第142~144款中规定,德国管制机构FNA可以向运营商征收的费用包括:频谱使用费、码号资源使用费以及管理费。这些费用实际上成了监管经费的主要来源。这表明在很多国家,监管机构经费的来源逐渐从以政府拨款为主转变为以市场收费为主。监管经费的市场化一方面减轻了政府财政负担,另一方面也有利于发挥被监管机构对监管机构的监督作用,形成监管者与被监管者之间的良性互动关系,促进监管效力的最大化。